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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玲玲诉被告刘巧芝、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冉兵帅、平舆县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王玲玲,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巧芝,女,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全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玲诉被告刘巧芝、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冉兵帅、平舆县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巧芝、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玲玲撤回对被告刘巧芝、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孟庆功审 判 员  蔡清霞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