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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杜冬香与林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冬香,林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337号原告杜冬香,黄州品道副食商行业主。被告林伟。本院在审理杜冬香诉林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冬香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庭外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冬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