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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绍兴县绮梦绣品有限公司、浙江神话绣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神话绣品有限公司、浙江颐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绮梦绣品有限公司,浙江神话绣品有限公司,浙江颐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卡浮莱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99号原告:绍兴县绮梦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光水。委托代理人:郭延军,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瑜菁,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神话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志兵。被告:浙江颐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璐军。被告:浙江卡浮莱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斌。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立君,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绮梦绣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神话绣品有限公司、浙江颐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卡浮莱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县绮梦绣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绮梦绣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绮梦绣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3元,减半18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192元,由原告绍兴县绮梦绣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解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