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河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学敏与崔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敏,崔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商初字第60号原告李学敏。被告崔长勇。原告李学敏与被告崔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原被告案外已经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李学敏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