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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河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学敏与崔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敏,崔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商初字第60号原告李学敏。被告崔长勇。原告李学敏与被告崔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原被告案外已经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李学敏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