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曹桂林与张金生、李庆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林,张金生,李庆芳,河北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665号原告曹桂林。被告张金生。被告李庆芳。被告河北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36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林与被告张金生、李庆芳、河北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桂林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曹桂林提供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城路万信花园C10-5号商铺、桥西区支农路17号8-2-501号房屋、新华区新华路以北清真寺街以东华泰家园10-621号房屋、新华区新华路以北清真寺街以东华泰家园10-618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金生、李庆芳、河北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曹桂林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城路万信花园C10-5号商铺(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三、查封原告曹桂林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支农路17号8-2-501号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四、查封原告曹桂林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以北清真寺街以东华泰家园10-621号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五、查封原告曹桂林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以北清真寺街以东华泰家园10-618号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新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世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