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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翁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翁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38号原告:刘海波。被告:翁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波诉被告翁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刘海波负担。审 判 长  胡雁翔人民陪审员  郑筱荣人民陪审员  章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