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翁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翁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38号原告:刘海波。被告:翁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波诉被告翁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刘海波负担。审 判 长 胡雁翔人民陪审员 郑筱荣人民陪审员 章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