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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宣汉支行与孟令、袁舜荣、陈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孟令,袁舜荣,陈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孟令,男,生于1989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袁舜荣,男,生于1981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陈跃,男,生于1987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汉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孟令、袁舜荣、陈跃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给付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1078元。因被执行人孟令、袁舜荣、陈跃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舜荣在宣汉县东乡镇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袁舜荣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8.77平方米)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体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光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