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邱和诉徐艳超、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和,徐艳超,徐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2783号原告邱和,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邱江,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徐艳超,男,2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被告徐全,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邱和与被告徐艳超、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和的委托代理人邱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艳超、徐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2日被告徐艳超借原告现金2000元,借款约定于2014年秋付清,被告徐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原告欠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徐艳超、徐全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欠据一枚,用以证明被告徐艳超借原告款2000元,徐全承担担保责任。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被告徐艳超借原告邱和人民币2000元,约定于2014年秋付清,被告徐全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徐艳超借原告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理应依法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全作为担保人并且在借据上亲笔签名,应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艳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邱和欠款2000元。二、被告徐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平审 判 员 王晓娟人民陪审员 旺其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