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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商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彤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商特字第2号申请人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中浩华尔街A栋3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磊,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绘,女,汉族,1986年4月11日生,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金彤,女,汉族,1983年4月3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彤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代理审判员  李梦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