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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曹文全与陈迈迈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全,陈迈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269-1号原告曹文全。被告陈迈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11-1号诉前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应解除对被告陈迈迈所有车辆的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迈迈所有的冀F×××××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臧丙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