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曹文全与陈迈迈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全,陈迈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269-1号原告曹文全。被告陈迈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11-1号诉前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应解除对被告陈迈迈所有车辆的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迈迈所有的冀F×××××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臧丙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