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40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以致我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且原告又无法协助本院查找到被告,故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贵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