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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40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以致我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且原告又无法协助本院查找到被告,故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贵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