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与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杨××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987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原告刘××与被告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郑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刘××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2月9日在河西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在离婚协议第五条承诺:2015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刘××人民币130万元,被告至今未能兑现其承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给付原告130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据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杨××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2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一、……。五、双方约定的其它协议杨××一次性支付给刘××壹佰叁拾万元现金,2015年5月1日前付清。六、协议人意见我们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并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愿承担法律责任”。该协议书有原、被告签字确认,并经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备案。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之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院对该协议书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书约定被告杨××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刘××壹佰叁拾万元,现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该条款所约定的事项,故原告诉请被告履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杨××给付原告刘××1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被告杨××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瑞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