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章智勇与温州三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智勇,温州三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章智勇。被执行人温州三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瑞辉。申请执行人章智勇与被执行人温州三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温劳人仲案字(2013)第63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被执行人温州三鹰鞋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将本案移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破产程序。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益民审判员 苏 惺审判员 沈文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超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