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724号申请执行人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组。申请执行人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周XX。被执行人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周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周XX。周XX、周XX与周XX、周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蒲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彩礼款366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周XX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蒲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