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彭正红与张爱国、王西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国,王西江,张爱云,彭正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国,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西江,退休干部。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云,无业,系王西江妻子。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宏旭,湖南泽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正红,经商。上诉人张爱国、王西江、张爱云因与被上诉人彭正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1016、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1016、10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退还上诉人张爱国���王西江、张爱云。审判长 陈 值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任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