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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王万龙与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42-1号申请人王万龙,男。委托代理人田磊,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埝坛工业区天富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士军。申请人王万龙与被申请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人王万龙于8月1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及车辆档案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万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XXXX牌轿车一辆(车号:京XX**)、XX牌小轿车一辆(车号:京X**)、XXX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号:京XX**)、XXXX牌小型轿车一辆(车号:京XX**)的车辆档案的查封。申请人王万龙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