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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雪芹与刘学桂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芹,刘学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94号申请执行人刘雪芹,女,1951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学桂,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刘雪芹与刘学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雪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学5949.32元。刘雪芹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学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刘学桂拘留15日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学桂有财产或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