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万江食品有限公司、茌平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万江食品有限公司,茌平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爱云,梁翠霞,蒋一平,梁惠斌,狄书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86-1号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l08号。法定代表人郝会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家庄万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张营村西顺里6号。法定代表人曲爱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茌平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田庄。法定代表人梁翠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法定代表人韩三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曲爱云。被告梁翠霞。被告蒋一平。被告梁惠斌。被告狄书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万江食品有限公司、茌平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爱云、梁翠霞、蒋一平、梁惠斌、狄书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2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6617元。审 判 长  宋瑞清代理审判员  房瑞平人民陪审员  吴国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娅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