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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增田与宋光华、王凤荣、王凤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田,宋光华,王凤荣,王凤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548号申请执行人杨增田,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宋光华,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凤荣,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凤廷,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增田申请执行宋光华、王凤荣、王凤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宋光华、王凤荣、王凤廷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杨增田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宋光华、王凤荣、王凤廷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