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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覃某与虞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虞某,罗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王小兵,广西佳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桂华,广西佳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某。委托代理人伍玲玲,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某。委托代理人冯旭,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萍蓉,广西佳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虞某、第三人罗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妥善解决纠纷,原告遂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98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覃某负担,本院不再退回;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本院亦不再退回。审判员  黄婵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