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宁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成芳,彭洪萍,廖泽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742号原告丁成芳,女,78岁。委托代理人赵国生,男,55岁,系丁成芳之子,特别授权。被告彭洪萍,女,34岁。被告廖泽亮,男,25岁。委托代理人袁启英,女,66岁,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成芳诉被告彭洪萍、廖泽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4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和伟审判员 羊 芳陪审员 朱国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晏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