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尹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农民。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尹某明知自己所有的拖拉机无号牌,邱星无驾驶证,却仍指使邱星驾驶无号牌拖拉机送工人回家。当邱星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昌黎县吉祥尚府小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撞到路中间的绿化带后发生侧翻,驾车人邱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邱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5月29日,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将被告人尹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尹某赔偿了邱星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尹某的供述,证人曹某、赵某、王某、邱某、马某的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北戴河新区尹官营村村委会证明、昌黎县公安局说明,昌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昌黎县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尹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系机动车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尹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杨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广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