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5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宋多良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多良,赵睿,宋振春,王英爽,李秀江,赵环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512-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理事长。被执行人宋多良,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赵睿,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宋振春,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王英爽,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李秀江,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赵环环,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宋多良、赵睿、宋振春、王英爽、李秀江、赵环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多良、赵睿、宋振春、王英爽、李秀江、赵环环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多良、赵睿、宋振春、王英爽、李秀江、赵环环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