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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峰与被告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峰,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692号原告张玉峰,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冯桂敏,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峰与被告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玉峰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明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