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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秀珍与北京中海盛景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珍,北京中海盛景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3375号原告张秀珍,女,1952年6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中海盛景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园六区沿街商场7号楼主楼底商二层AB区。法定代表人胡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京,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张秀珍与被告北京中海盛景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海盛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珍诉称:我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5号的五间北房被中海盛景公司拆除,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海盛景公司赔偿我拆除旧房给我造成的损失,赔偿数额为100万元与三套两居室。被告中海盛景公司辩称��我公司主要受委托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我公司未拆除张秀珍的房屋,不同意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在审理中,原告张秀珍主张其在北京市门头沟区5号有五间北房,该五间北房被中海盛景公司拆除,张秀珍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京郊矿字第95号北京市郊区房地产所有证、房屋征收收件单、(2014)门民再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经质证,中海盛景公司对张秀珍提交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另查,经本院向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调查核实,该中心认可2014年委托拆除公司将门头沟区5号房屋拆除,并非中海盛景公司拆除。上述事实,有张秀珍、刘京的陈述,民事判决书,房地产所有证,房屋征收收件单,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门头沟区5号房屋由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委托拆除公司拆除,并非中海盛景公��拆除,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秀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单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