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国庆、俞海敏等与沈项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庆,俞海敏,陈培军,金汉华,沈项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庆。申请执行人俞海敏。申请执行人陈培军。申请执行人金汉华。被执行人沈项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舟阳证经字第358号公证债权书,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受理立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人沈项裕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信凤里2号6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