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春海与陈铁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春海,陈铁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曹春海,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陈铁昌,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曹春海与陈铁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重初字第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铁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春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铁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曹春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铁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春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继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