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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韩书英与开封市风景园林文化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书英,开封市风景园林文化研究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法民初字第459号原告韩书英,女,汉族,1948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郑东亚,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风景园林文化研究所。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北路12号。负责人程玉长,任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代佰亮,河南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书英诉被告开封市风景园林文化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书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韩书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书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韩书英承担。审判员  万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