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15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邱云芳与方金宝、邰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502-2号申请执行人:邱云芳。被执行人:方金宝。被执行人:邰春英。申请执行人邱云芳与被执行人方金宝、邰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湖安梅商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云芳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金宝、邰春英支付案款274505元(含诉讼费4505元),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云芳尚有债权274505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方金宝、邰春英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15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邱云芳发现被执行人方金宝、邰春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静怡代理审判员 康 刚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