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沈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79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九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15时5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本市杨浦区国和路XXX号棋牌室以“晃晃麻将”形式赌博。民警王某某等人接警后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施某和参赌人员董某某、尤某某及被告人沈某某。民警依法传唤四人至公安机关时,被告人沈某某强行离开,被王某某阻止后,便与王发生争执,并抽打对方一记耳光,后被民警制服。嗣后,王某某至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医院验伤,结论是,王某某左颈、左臂软组织伤。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作了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其出具的谅解书,证人董某某、施某、朱某某的证言,证人尤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王某某系人民警察的材料,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沈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作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彦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