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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恢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XX与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恢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郝XX,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378号民事判决书、(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39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冯XX、郝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XX、郝XX当即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张XX偿还借款本金853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1.87‰,利息从2012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张XX偿还借款本金78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2年12月9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及借款本金40万元从2012年12月9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所产生的利息。3、向申请执行人张XX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2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4、向申请执行人张XX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2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已给付的利息50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5、向申请执行人张X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6、负担执行费24490元。但被执行人冯XX、郝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存款账户,账号:608062001201056420。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