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与XX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XX林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431号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XX,系该单位主任。被告XX林,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诉被告XX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老边区灌溉管理处应交诉讼费50元,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本院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