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4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国强与刘汝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强,刘汝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4659号原告黄国强,男,汉族。被告刘汝彬,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2、3楼。负责人程孝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强与被告刘汝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黄国强负担。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自香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