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友芳、章永挺与章永挺、符建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芳,章永挺,符建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徐友芳。法定代理人:黄福琴。委托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永挺。被告:符建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负责人:陈春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友芳与被告章永挺、符建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友芳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友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0元,由原告徐友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