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二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昊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昊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413号原告: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谋奇,桐城市龙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昊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390。法定代表人:宋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昊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昊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北京昊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桂玉祥代理审判员 刘亚飞人民陪审员 邱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