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明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立立与高云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明民初字第36号原告张某某,现住肇东市。被告高某某,现住肇东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高某某于2014年01月1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高某某在外喝酒耍酒疯,砸玻璃砸家具,无故离家出走,与原告常口角打架,无法一起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并返还彩礼款50、000.00元。被告高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打架砸桌子是因为原告在外面借钱,并非原告所说。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高某某于2014年01月1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被告高某某外出打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并口角打架,婚前原告给被告高某某过彩礼款人民币50、000.00元,庭审中原告张某某提供了结婚登记证一本,双方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一本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庭审笔录(在卷)可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在一起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张某某给被告过彩礼款人民币50、000.00元,双方在一起生活时间较短,被告高某某应酌情返还彩礼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被告高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人民币20、000.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龙华代理审判员 车春雨人民陪审员 史云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