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1年3月24日,汉族。被告成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2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碧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