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西精通壹零壹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金盟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831号原告:广西精通壹零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13号。法定代表人:黎虎。委托代理人:王伟占,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恒亮,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金盟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57号金湖商住小区南楼5层05D号房。法定代表人:谢朝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精通壹零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盟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精通壹零壹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精通壹零壹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仅预交案件受理费165元,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未缴纳剩余受理费,故本院不再依法退回,由原告广西精通壹零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黄东人民陪审员梁明斌人民陪审员王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曾龙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