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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宪忠与曹自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忠,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武安镇张寨村,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103051533。被执行人曹自勇,农民,住郓城县武安镇曹垓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张宪忠与曹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自勇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曹自勇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曹自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自勇现外出,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传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