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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宋某与苗某、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苗某,王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宋某,女,196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晓亮。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孔德刚,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2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苗某、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和法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