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执字第247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北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黄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北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辰执字第2471-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北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汉沟村以东智谷园1号楼1门。法定代表人张冬朋,经理。被执行人黄风森。协助执行人天津市华利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大街117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北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辰执字第2471-2474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95000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北辰支行。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