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亨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5知民初32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亨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22号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亨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伟津。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途公司)诉被告广州亨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泉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途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到庭参加了诉讼,亨泉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途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以知名艺人陈某、明某为人物造型的系列婚纱、礼服照片著作权,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各大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在全国范围内授权婚纱影楼等单位使用知名艺人陈某、明某的婚纱、礼服摄影作品,各区域仅授权一家。此经营策略给原告及加盟单位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http://www.hsw365.com上登载了上述摄影作品明星代言形象片-74照片。经原告查实,该照片并未授权被告网站使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侵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原告支出高额的费用才获得,且该系列摄影作品独创性强,摄影作品人物知名度高。而原告获得该系列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名人效应为原告带来广阔的商业空间和巨大的经济效益。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照片放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并可随意被他人下载、传播、复制、发行等,不但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导致原告失去对上述照片的有效控制,更为严重的是导致该系列照片的商业价值大大降低,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亨泉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8日,厦门市思明区纽一约婚纱摄影店(业主:李某)(甲方,下同)与正途公司(乙方,下同)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载明:明某、陈某品牌代言形象片《明星代言形象片-1》至《明星代言形象片-124》,共计124幅摄影作品由著名摄影师李某拍摄,甲方将上述作品著作权之人身权利外的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乙方,对于作品完成至协议签订之日期间内的侵权行为,甲方将打击侵权和诉讼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和诉讼。上海市版权局于2012年10月17日颁发的沪作登字-2012-G-00046845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摄影作品明星代言形象片-74的作者为李某、著作权人为正途公司、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1月18日、首次出版/制作日期2010年1月9日。上述摄影作品内容为陈某的婚纱礼服照。2014年12月17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4)沪东证经字第20201号公证书载明:该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正途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浏览器InternetExplorer,通过百度搜索“王子变青蛙明某陈某婚纱照”,在搜索结果中点击“王子变青蛙——明某陈某婚纱照-国际婚纱礼服网-时尚趋势”后跳转至网页http://www.hsw365.com/Trend/wangzibianqingwa-hunshazhao-0318_3.htm,该网页显示有“HSW365国际婚纱礼服网”字样,登载有一篇名为“王子变青蛙——明某陈某婚纱照”的文章,该文使用了以明某、陈某为人物造型的婚纱写真为内容的合成图片一幅,除略有裁剪外,合成图中版面较小的两张图片之左图与正途公司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明星代言形象片-74内容一致;在浏览器地址栏键入www.miibeian.gov.cn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经查询显示,国际婚纱礼服网(www.hsw365.com)的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4025151号-18,主办单位为亨泉公司;上述网页浏览过程以“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录制成视频文件,并将该视频文件刻录制成光盘予以封存。上述公证书另公证了其他四个网站。正途公司就(2014)沪东证经字第20201号公证书在本院起诉被告九案,案号为(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19-327号。原告明确本案合理费用为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100元、交通费400元,就其该项主张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但未能提供律师费发票及交通费票据。正途公司另提交了厦门市思明区纽一约婚纱摄影店(业主:李某)与浙江纭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约定授权浙江纭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品啦结婚网使用明星代言形象片-1至-6,授权期限一年,许可使用费60000元。以上事实,有正途公司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正途公司就摄影作品权属提交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及《作品登记证书》能相互佐证,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经受让取得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并且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4)沪东证经字第20201号公证书证实,亨泉公司在其经营的国际婚纱礼服网的《王子变青蛙——明某陈某婚纱照》一文中使用了案涉摄影作品,亨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使用已经权利人合法授权,其行为已构成对正途公司著作财产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应依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正途公司提供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不足以证明其因亨泉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亨泉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而正途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亨泉公司网站的性质、亨泉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范围,以及正途公司主张为制止侵权所发生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亨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亨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元;二、驳回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亨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沈小珊人民陪审员 林慧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