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奥利高塔复合肥有限公司与王海睿、胡伟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睿,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柯志斌,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奥利高塔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赖全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永龙,被上诉人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洪亚斌,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胡伟强,男,1969年10月27日,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审被告福建趴趴跑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赤岭乡山坪村大路边。法定代表人蔡树铭,总经理。上诉人王海睿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奥利高塔复合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伟强、福建趴趴跑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睿又以“欲寻求庭外和解为由”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海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海睿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0元,由上诉人王海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傅志杰审判员傅京代理审判员邓文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傅舒惠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