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冬奎与朱爱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奎,朱爱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034��原告张冬奎,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立勇,系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爱祥,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奎与被告朱爱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冬奎负担。审 判 员 赵向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齐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