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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2015)1137号张XX诉金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张XX,女。被告金XX,男。原告张XX诉被告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玉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1988年7月19日登记结婚,1989年2月19日生育一子金XX1,1995年5月8日生育一女金XX2。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出口伤人,夫妻间争吵不休。被告干了多年的建筑老板,到2012年家里要建房时,被告说没有钱,都是原告拿出来和借来盖的。双方自2012年中秋节后至2015年6月分居。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被告金XX辩称,原告所诉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生育情况及分居情况符合。因被告不太会讲话,时间长了,原告对被告误会很深,但被告是爱原告的,以后该改的地方被告都会改正,所欠债务被告会偿还,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金XX于1986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1988年7月19日登记结婚,1989年2月19日生育一子金XX1,1995年5月8日生育一女金XX2。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并且已生育了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良好沟通交流,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今后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同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搞好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金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云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