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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刘远东、徐海燕、毕传虎民间借贷纠纷追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明,刘远东,徐海燕,毕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刘远东,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徐海燕,女,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毕传虎,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担保人刘颀,男,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申请执行刘远东、徐海燕、毕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担保人刘颀为被执行人刘远东、徐海燕、毕传虎担保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刘远东、徐海燕、毕传虎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远东、徐海燕、毕传虎依据(2015)松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应履行的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的义务由担保人刘颀代为履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