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俞甲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25号原告俞甲。被告胡某某。原告俞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甲,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甲诉称,其与被告于199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20日登记结婚、12月31日生育一子俞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互相看不惯。现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双方无财产、无住房分割。被告胡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只因原告有外遇双方才有矛盾,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31日生育一子俞乙。婚后因经济、生活琐事故产生矛盾。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从相识、相恋到组成家庭彼此已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虽然目前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状态,但这是几乎所有的夫妻婚后都会或多或少地遇见此类情况,若夫妻间一旦发生此情况就急于用离婚手段去解决纠纷,这显然是缺乏家庭责任感的表现。因此,本院希望双方不要轻易放弃努力,给彼此一次机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甲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俞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