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梁飞波与叶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飞波,叶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867号原告:梁飞波。被告:叶高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飞波诉被告叶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飞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飞波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