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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梁飞波与叶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飞波,叶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867号原告:梁飞波。被告:叶高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飞波诉被告叶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飞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飞波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