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京波与杨树山、胡家广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波,杨树山,胡家广,杨兴国,临沂市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569号原告:张京波,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杨树山,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胡家广,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杨兴国,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第三人:临沂市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京波与被告杨树山、胡家广、杨兴国、第三人临沂市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京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京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150元,由原告张京波负担。审 判 长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