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58号原告柯某某,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华卫,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钱,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原告柯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归还的借款为两笔,一笔为2013年3月31日借款金额为70万元的借款、一笔为2013年11月30日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其中2013年3月31日借款金额为70万元的借款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2013年11月30日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并未约定管辖。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的,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原告提供的其中一笔借款双方有约定管辖,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等均不在我院辖区,且原告主张的2013年11月30日的借款原被告之间并未有协议约定管辖,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我院辖区,因此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被告的户籍地址在广东省从化市,故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黄少娟代理审判员 吴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锦 搜索“”